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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中入学、转学、升学政策规定介绍

信息来源于:稷山在线 发布时间:2009/11/27
初中学籍管理规定


1、入学。小学毕业生全部按区域就近免试入学。入学后,全部建立电子学籍档案,实行学校、县、市三级管理,学籍编号共9位,与“义务教育证书”同号,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,中途学生流失、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变动,须于每年9月——10月期间,由学生本人申请,学校按以上程序逐级申报、审核、确认变更情况。


2、升级。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初中学生留级制度,凡学满规定学年课程,均可升级。


3、休学和转学。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,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坚持到校学习的,可办理休学手续,学生休学须由学生本人申请,学校同意后,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,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。因病休学者,坚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建议,病愈后复学应由学生提出复学申请,并附相关医院的证明及治疗期间的有关原始证件,经学校同意,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,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,可予复学,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、复学也要有关单位的原始证明,逐级审核。
学生因家庭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者,应办理有关手续,转学生除转学证外,还必须具有全省统一规定的“学籍卡”和“义务教育证书”,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成绩,学校加注意见,经县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,跨市、县转学,须由市主管部门批转,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正常转学或转学手续不完备的转学生。


4、义务教育阶段,严禁择校,有选择要求的学生,教育部门应积极向民办学校引导。


5、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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